法律帝国与帝国法律的研究路径:陈利2018年两次访谈录(由王雨和杭佳佳分别参访整理(修订版)
里峰主案:
最近有幸应梁治平教授之邀,拟同法律出版社合作出版一本个人文集,选录过去十余年间的一些文章和学术感想。现将2018年夏季的二个访谈录汇集一处,或许部分读者有点兴趣。两次访谈场合不同,但都问到笔者求学经历、研究兴趣以及第一本专著(Chinese Law in Imperial Eyes),故内容上有部分重合,但侧重点不同,也算互有补充。
访谈一,是当时就读多伦多大学历史系的王雨博士(现澳门大学博士后),应《澎湃新闻》之约在2018年春夏之交采访笔者,随后据电话录音整理成初稿, 再经笔者检查、修订而成,之后由《澎湃新闻》“私家历史”于2018年7月发布。
访谈二,是2018年夏笔者在北京大学作访问教授期间,应北京大学法学院章永乐教授之邀,给北大“法意讲座”系列作了题为“帝国法律和法律帝国”的报告 (由章永乐教授主持,与谈人包括北大李红海,人大尤陈俊,清华刘晗,北大田耕,北大阎天以及华东师大王锐诸位学者)。此访谈是由北大研究生杭佳佳同学于讲座前完成并整理公布。
访谈录虽以被采访人口述求学和治学经历以及学术观点并修订而成的内容为主,但访谈人设计采访、整理和编辑之功不可没,被采访人再次致谢王雨博士和杭佳佳同学。除了将Staunton的音译按习惯改作“斯当东”外,其他文字内容基本保留原貌。有些口头表达不够准确和详尽的地方,以笔者专著为准,或者留待以后有机会再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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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选择以清代法律史为自己主要研究方向之一,是觉得能够利用上已有的一些法律知识,二是觉得历史研究离当代太近,有些问题就没有足够的时间距离去深入研究;而如果离当代太远,它的现实意义就小一些,比如一千年前的事很多读者就觉得太遥远了,而且没被钻研透的资料也相对很少。清史比较适合我的兴趣,再加上之前也修过一些美国法律史的课并读过一些中国法律史著作。最终要选什么方向,也跟所选导师有一定关系。我觉得曾小萍教授的研究跟法律史有关联,而且是跨学科性的研究,这是我感兴趣的。哥大素有中国研究的传统,其著名校友包括胡适、冯友兰和何炳棣等人,再加上它的东亚研究尤其是中国研究的师资阵容齐整,而法律史资料也很多,哥大的清代法律史料收藏量可能是在欧美高校图书馆中最丰富的了。在哥大受到后殖民主义和批判性理论的影响,那是后话了。
我一直对学新东西很有热情。我刚去美国时先读政治学博士项目,和此前所学的英语专业没直接关系,但是当时进入一个新的教育体系,对美国以及国际政治的课程都很感兴趣。做过的课题研究涉及博弈论(game theory)、国际人权、美国教育平权法历史,以及预测美国大选结果等等。后来在法学院三年期间,在宪法、诉讼法及部门法的必修课之外,对国际贸易规则、知识产权及劳工法等这些领域的内容也学得很认真,尤其对侵权法(Torts)感兴趣。当年所学的知识可能现在一般不大用得上了,但是对于夯实我的基础知识、扩大视野、开拓新的研究思路起了很大的作用。这也是后来在学术研究中对交叉学科问题和著作很感兴趣的原因之一。
就像政治科学和法学一样,在法学院毕业后学的历史对我也是一个新的领域。虽然学习过程中没觉得太吃力,但同国内外名校历史系科班出身的同学相比,我是几乎从零开始,从后面追赶别人。进入一个新领域对我来说成了一种学习动力,同时也免受历史学领域一些成见或成说的束缚。导师也任由我探索(博士论文即后来成书的Chinese Law in Imperial Eyes,是我在2005年博士资格考试及论文题目答辩后重新选定的。当时去中国台湾和大陆等地花了大半年时间收集清朝法律史料和清末法律改革资料[后者是原来的博士论文题目],结果发现有必要先研究鸦片战争前一百多年的中西法律和文化交流以及国际政治关系,于是决定重新收集资料,写一篇不同的博士论文,导师们都很支持,而这种学生自作主张的做法在不少大学可能是行不通的)。
所以,我的求学轨迹是在四个专业之间跳跃:外语(不同程度地学习过英语、日语、法语、西班牙语)、政治、法律和历史。我的学术研究就是结合这些学术背景和兴趣,考察明清以来中国史和全球史中的法律、文化和政治三个领域间的互动关系。第一本书针对的不只是中国史或者中国法律史,还涉及国际关系、国际法、比较法、文化研究、后殖民主义、帝国史、翻译理论以及视觉文化和新闻传播研究等等。
2. 关于档案和文献的批判性认识和使用
祝贺您的专著《帝国眼中的中国法律:主权、正义与跨文化政治》获得了2018年度的列文森奖。这部专著刷新了读者对档案的认识,您能具体介绍一下吗?
陈利:谢谢,亚洲研究协会这种主流大型学术组织能肯定这个中国法史和中外关系史的研究和其中对交叉学科分析方法的运用,我对此既感到意外和欣喜,又为难孚这奖项的盛名和无法企及其他获奖者的成就深感惶恐。
就史料档案使用和分析上来说,这本书吸收了几个领域的相关研究成果。最近二三十年,包括人类学家在内的英语学术界出现档案转向(the archival turn),大家开始对档案进行批判性审视,不再简单认为档案是寻找历史事件“真相”的源泉,也不再预先设定档案里的所谓的原始资料是全面、客观和真实的。比较有影响的学者包括美国人类学家Ann Stoler和多伦多大学历史系荣誉教授娜塔莉·戴维斯(Natalie Davis)等等。但这不等于说我们要忽略档案本身的史料价值。而是说在使用档案的时候,要尽量去探究它的形成受什么样的利益驱使,受档案创建者和使用者什么样的企图或诉求影响,我觉得这是更重要的,而不是执着于档案文献的绝对客观或权威性。
这个案子本身并不复杂。1784年11月24日,一艘名为“休斯夫人号”(Lady Hughes)的英国船停泊在广州城附近。这艘船在鸣放礼炮时击中了旁边的一艘中国船,造成其中二人死亡。鸣炮的英国炮手最后被乾隆皇帝下令处以绞刑。无数历史学家和评论家都把“休斯女士号”事件看作1943年前外国人在华享受百年治外法权肇始的象征,赋予该事件划时代的特殊意义。但是,包括历史学家在内,甚至是近现代非常有名的学者,绝大部分人没有看过这个案件的中英文档案资料。即使极少数人像马士(Hosea Ballou Morse,1855-1934)那样在二十世纪初看过部分相关英文档案的也是经常以讹传讹。为什么他们不深入研究这个案子的史料呢?这是因为,从18世纪末开始,关于这些中外纠纷和要求治外法权的话语体系已经逐渐形成并占据垄断地位。所以二十世纪的近现代历史学家们也理所当然地认为已经没有必要再去重新考察和研究这样早有定论的事件了。一旦关于一个历史事件的表述形成垄断话语体系之后,它就让常人觉得不需要再去检查和 批判了。我书中所做的工作之一就是研究这些话语体系(primary discourses)如何变成了原始资料(primary sources)并影响了中外关系和现代史学。
实际上,西方对在华治外法权的诉求并不是在1784年才出现的。它可以一直追溯到16世纪初,从葡萄牙第一个访华使团开始,也就是近现代欧洲帝国官方访华的开端。1521年葡萄牙使团访华时,要求中国政府给它一个小岛做生意,葡萄牙人在那里自己管理自己。这实际上就是治外法权的雏形。当时他们对中国法律几乎是一窍不通。因此,现代学者将260多年之后的“休斯夫人号”事件以及该案所反映的所谓中国法律的武断残酷作为治外法权的根源,是时间错乱,逻辑不通。而且英国殖民开拓者早在1715年和1729年就两次企图从广东官员那儿获得治外法权。但是,为什么1784“休斯夫人号”事件和治外法权紧紧地被捆在一起,被说成了后者的导火线或根源呢?这就是话语体系在起作用。
当我们真的重新回到档案之中,看到的是不同的图景。相对而言,西方媒体对这个事件的报道出来较晚。而更加详细的东印度公司的内部报告,尤其是其伦敦总部对该公司驻华代表的指令和训斥,在过去很少被提起过。我将它们相互参照,进行批判性解读,再结合其他非官方档案的史料,从它们对同一事件表述的缝隙和差异之间寻找这些档案本身的问题。但重点不在于构建该历史事件的完整真相,而是剖析政治、经济和文化因素和利益追求如何影响了史料、所谓的历史真相和现代历史研究。实际上,像休斯夫人号案件这样涉及众多复杂利益和被垄断性叙事层层包裹的著名国际纠纷,现在恐怕谁也没法弄清事件全部真相了。这是帝国档案的特性之一。
书中分析的不只是西方档案,也包括清朝档案。比如,地方官员在上报中外纠纷时为何隐瞒部分案情,以及朝廷怀柔和维稳两种政策间的矛盾和原因。所以,这本书是对官方档案和史料的批判性思考,或者某种程度上说是对不同帝国的权力运作方式的反思。当时的官方档案本身就是受帝国话语体系和统治技术影响的资料汇集而成。我在书中使用了大量其它类型的史料,来同官方档案进行互证互驳。我也不时思考其它无法找到的档案和文献可能提供的信息和角度(即我在《法律与社会》2018年的一篇评论中所提到的隐形档案或隐形史料)。
The General Archive of the Indies ( Archivo General de Indias) in Serville, Spain)
西班牙塞维利亚市的“印地总档案馆”内景。图片来自网络
陈利:十八、十九世纪的英国人(和其他在广东的很多西方人)当时觉得中国人是不可信的。除了语言水平上的问题,他们觉得中国人不可信。所以让中国人翻译,他们就没法相信翻译的准确性和忠实性。《大清律例》的译者斯当东(George Thomas Staunton)是1800年至1816年间东印度公司在华的翻译,对东印度公司这十几年间涉及中国政府和中外纠纷档案的形成具有很大的影响。斯当东刚到广东时的中文水平不见得比当时中国通事的英文水平高多少。但因为他是英国人,所以英国人信得过他。英国人想用自己人来掌控这个交流过程。随着他中文能力和对中国了解程度的提高 ,斯当东的角色颠覆了中国自1550年代至1800年这二百五十年左右中外交流的惯例。通过对语言和知识的控制,英国人企图把中国政府对中外交流模式的主动权夺过去。在斯当东之前,英国人18世纪中期曾经有自己的翻译,名叫洪任辉(James Flint)。他的中文是成年之后在中国学的,但当坦东是十来岁的时候就开始学中文,所以他的语言水平显然要高很多,而他对中文的驾驭程度让英国在同中国官府打交道时逐渐掌握了更多的主动权。
斯当东意识到,中国法律不像欧洲人原来认为的那么武断和落后。后来又发现中国人不仅有法律,而且有非常成熟的成文法典。于是他在1800年左右托人私下在中国买书。因为当时清朝政府禁止外国商人购买中国官方书籍,而且1760年后外国商人在中国请中文教师也被禁止。这情形同印度完全不一样。印度是英国殖民地,所以英国人可以让印度最好的学者去教他们,给他们提供印度最珍贵的文献供研究和解码。通过这种非法的方式,斯当东买了至少两个不同版本的《大清律例》,其中一个是他托人从南京购买的,因为南京出版业很发达。他也买了几种讼师秘本。当时斯当东想了解怎么跟中国人打官司,所以他意识到对中国法律制度的掌控,是英国人要扭转局势,解密中国政治法律制度非常关键的一个东西。
但是他的动机不能理解为仅仅是帝国主义文化掠夺或征服。实际情况要更复杂。一方面,他是一名受启蒙运动影响的英国绅士,对新世界充满好奇心,对知识充满兴趣和获取的欲望。知识就是力量。另一方面,他跟英国的殖民扩张、帝国扩张密切相关。另外,他还有自己的意图,他想通过这个翻译工程来证明自己是英国首位真正的汉学家,这样下一次的英国访华使团可以由他带领。他后来确实担任了1816年英国阿墨斯特(Amherst)访华使团的副大使(他父亲George Leonard Staunton是著名的1793年马嘎尔尼[Macartney]访华使团的副大使)。所以影响他翻译工作和翻译过程的因素,有个人的、有知识上的、有政治层面的,也有国家和制度上的考量。从后殖民主义的角度来说,他作为一个十九世纪初的汉学家,我们无法抹煞他跟帝国和殖民主义之间的关系,就像不能抹煞十五世纪以来西方宗教传播与帝国的关系一样,但这不是说所有十九世纪的汉学家或传道士都一定是帝国主义者、殖民主义者或东方主义者,而是说我们须关注西方知识体系形成背后的政治、经济利益和权力关系。
您能说说《大清律例》的翻译如何影响了西方对中国法律和社会的认识,而中国法律又在欧洲现代性形成过程中扮演了什么样的角色吗?
陈利: 在1810年斯当东出版英文版《大清律例》时,很多人觉得他是西方直接翻译大清法律的第一人。这是错误的(除非我们按照当时西欧的流行做法把沙皇俄国不视为西方的一部分)。实际上,1780年左右有个名叫Aleksiei Leontiev的俄罗斯汉学家,受女皇卡琳娜二世之命,将《大清律例》和《大清会典》的节选本从满文译成了俄文。因为俄国当时试图进行法律改革,所以这些清朝法典有借鉴意义。那是西方最早直接翻译《大清律例》的尝试。但是俄语版在俄罗斯之外流传很少,影响较小。而斯当东的英译本很快被译成法语、意大利语、西班牙语。而且西班牙语有1856、1880年两个版本。
斯当东的翻译通过这些不同语言和欧洲最主要的学术杂志,在精英知识分子阶层和法律人士中传播。比如《爱丁堡评论》(Edinburgh Review)、《批判评论》(Critical Review)、大英评论(British Review)、每季评论(Quarterly Review),还包括一些法语和意大利语的杂志,上面的书评经常长达几十页,连篇累牍。这些书评对斯当东的翻译有全面的分析、评论和总结。所以译本刚出版的几年间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一直到二十世纪九十年代都还被不少现代汉学家引用。二十世纪七十到九十年代美国汉学家Wallace Johnson把《唐律》译成了英文,而另一名美国学者William Jones也在1994年把《大清律例》的律文译成了英文。在那之前,斯当东的译本是帝制中国法典的唯一英译本,也是英文世界最权威的。当然在十九世纪后半期,有两三个法语译本,其中一个比斯当东的译本更全,在法语世界影响较大。但整体来说,斯坦东的影响更大更久。
在二十世纪末二十一世纪初,法律史学界对中国历史上几千年是否没有 “民法”传统而只有“刑法”传统这种说法有过很大的辩论。但学界不知道的是,在西方将中国法律传统权威定义为刑法传统的始作俑者是斯当东。他在翻译和介绍《大清律例》时,受近代西方和英国的法律概念影响,先入为主地将中国法律制度和体系按照西方的习惯来划分,将中国“根本大法”(fundamental law)的《大清律例》称为“刑法典”(Penal Code)。并经由其译本的广泛传播,使得这种说法开始根植于西方的中国法律研究中。这种将自己的文化传统和概念视作普世价值和评判标准的做法,体现在斯坦东翻译过程和大量评论他翻译的著作中。通过研究原始档案,我在书中分析了斯当东从1800到1810年间如何把《大清律例》一步步地从中国法典(Law Code)或者“律例”(Laws and Statues)变成了“刑法”(Criminal)或者“刑法典”(Penal Code)。这个例子反映了翻译或其他跨语言活动同国际政政治和文化利益的关系。
Portrait, oil on canvas, of Sir Samuel Romilly (1757–1818) by Sir Thomas Lawrence (1769–1830)
https://www.npg.org.uk/collections/search/portrait/mw05421/Sir-Samuel-Romilly. The painting was published in Herbert Maxwell, ed. () [ The Creevey Papers: a Selection from the Correspondence & Diaries of the Late Thomas Creevey,Vol. 1, Chapter 12 (London: J. Murray), btw pp. 290–291.
萨米尔.罗姆利爵士(1757-1818), 英国十九世初议会刑法改革和法典化运动的领袖, 对英国血腥刑法"Bloody Code"和司法混乱状况提出尖锐批评
陈利:至少从十八世纪启蒙运动时期开始,欧洲在强调现代社会和文化应更加理性、文明和进步的同时,也出现了称之为情感自由主义(sentimental liberalism)的思潮,它内在于自由主义,强调同情心(sympathy)是现代文明和人类的一个基本特征。看到别人受苦不表示同情,会被认为没有教养和文明。
但十七、十八世纪时,欧洲人仍然经常成千上万去看行刑的血腥场面。电影《勇敢的心》结尾时有个场景,苏格兰领袖被杀头的时候,无数人在往场地里扔东西并大声喊着:“绞死他!绞死他!”这就是当时欧洲行刑场面常见的狂欢节景象。英国一直到十九世纪对犯叛国罪者采取的刑法,都还是先把犯人吊起来,然后快没气的时候放下来缓一缓,然后又吊起来,来回几次,最后再把他绞死,绞死后再分尸,然后再将肢体分埋到全国四个角落。当年狂欢节也是宗教活动需要的,因为耶稣就是酷刑而死。所以在西方,刑罚有重要的宗教和文化象征意义。而当西方人看中国刑罚时,除了认为缺乏西方的宗教和文化符号意义外,还觉得中国人缺乏文明人对受刑者该表达的怜悯或同情心,受东方主义的影响,他们把中国的刑罚方式和场景当成了证明中国人是野蛮人的铁证。
启蒙运动时西方人已经批评自己法律制度和刑罚的野蛮残酷了。只是十八世纪中期孟德斯鸠推广了东方专制主义这个词后,西方在自我意识和文化认同上有一个重要的转变。之前它是把过去野蛮的自己和现代化的自己作为对比。随着东方主义上升,帝国实力和自我不断膨胀,尤其是中国作为东方最主要的帝国被打败之后,对比的双方就变成了野蛮的东方和现代文明的西方,作为他者的东方替代了西方过去的野蛮自我。西方人于是不断反复用文字和图像来彰显中国人、日本人、越南人或非洲人的野蛮,但经常忘了自己“野蛮过”而且继续着殖民帝国行径。这反过来又加强他们的文明和种族优越感以及所构建出来的东西文明界限和等级。但是,就像十九世纪中期一名叫麦都思(Walter Medhurst, 1796-1857)的驻华英国外交官兼汉学家在少有的一次自我反省时所说的,实际上欧洲人和中国人一样还都是野蛮人。因为号称现代文明国家的欧洲列强还在到处侵略杀戮,包括两次鸦片战争和镇压义和团运动。
亚当·斯密(Adam Smith)认为一个理性开明的现代人可以成为具有同情心的公正观者(impartial spectators)。但是在帝国主义情境下,很多人成了帝国的观者(imperial spectators)。他/她们对中国人或文明的他者缺乏真正的同情心,很少能感受到对方的痛苦,而是更多关注自己的痛苦或自己内心受到的伤害,是情感上的自恋。他们的同情心很难延伸到文明或种族界限的另一边,这是为什么说情感自由主义变成了情感帝国主义,因为它成了帝国扩张的一个话语体系和意识形态。同情和怜悯心被政治化了 。很多时候,帝国政策和行径无法用法律或道德原则来辩解,而情感话语体系可以填补这个合法性的空当。我书中进一步分析了情感对跨文化关系和国际政治所起的重要作用。实际上,这种影响并不限于中西关系。
和情感史相关的还有一点,就是上文提到的欧洲人在对华交往过程中曾长期怀有一种受害者的心态。虽然不少现代学者常称中国喜欢把自己打造成一个西方帝国主义的受害者,但受害者心态不是中国发明的,也不是中国独有的。我有一篇最近发表的文章里指出,实际上近代无数国家都有这种心态,而且近代欧洲殖民强国尤其热衷于声称自己是被殖民对象的受害者。早在十六世纪三四十年代,葡萄牙和西班牙人就呼吁要派军队打中国,报复中国对西方人传道和自由贸易的限制政策。1588年的一个驻菲律宾大主教甚至上书西班牙国王菲利普一世,请求派远征军把中国变成它的藩属国(tributary state),强迫中国每年运一船的白银作为给西班牙国王的贡礼。即使在第二次鸦片战争之后,欧洲在中国的传道士和其他人员仍然觉得随时会受到中国“暴民”的伤害。
4. 重新认识鸦片战争前的中西关系和战争的后果
陈利: 过去大家都觉得第一次鸦片战争是中国近代史的分水岭:中国从强盛转向衰落,从封建社会变成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其后向现代社会过渡。但是从后殖民主义文化史和全球史的角度来看,还有其他很重要的意义。比如,它让西方的文化和价值观以及西方的法律(包括所谓的国际法)获得合法性,并减少西方人在中国脆弱不安的感觉(precariousness)。如果西方不能把中国纳入西方的国际法体系,那么现代国际法就永远不能称为真正的国际法,毕竟中国当时的人口比所有欧美国家的人口加在一起还要多。而缺了近一半世界人口的国际法,算什么国际法呢?
除了我们所熟悉的其他政治经济后果外,第一次鸦片战争的另一个重大意义在于把很多之前西方对中国的表述、话语、偏见和印象,通过国际条约和国际法体系合法化、制度化了,其后果就是长期流传的关于中西文明和种族的差异及优劣等级的表述,不仅变成了既定事实,而且成了西方获得殖民特权和政治、文化和经济霸权的法律和道德依据。同现代、文明和强大的西方相比,中国成了一个半文明或者野蛮残酷的社会,一个专制集权和没有现代化理性的落后国度。
实际上,从十六初世纪以来,中国一直是西方殖民帝国在东亚乃至全球扩张的最大障碍。西方宗教、文化、资本市场、政治及领土扩张的野心,在长达三个世纪期间未能在中国取得太大进展,笔者认为应该在很大程度上归功于后来常被现代学者诟病的明清政府对西方殖民开拓者和帝国创建者的种种“掣肘”措施和严防政策。作为东方龙头的中国没被征服,则日本、朝鲜,越南等周边亚洲国家也不会配合西方的政策,至少包括马嘎尔尼大使和鸦片战争时英国驻华代表义律在内的不少人都是这么理解的。后来日本、韩国和越南在鸦片战争后所经历的变化也确实应证了这个推理。
鸦片战争之前,这个自我保护的机制体现为广东模式(the Canton System)。一七四几年中国政府把所有欧洲的贸易活动集中到广东一个港口,而且外国人只能在广州城墙之外的十三行居住,然后在贸易季节之外必须离开。不能去任何其他港口,不管是福建、浙江,还是上海、天津,都是非法的。这个机制从客观上防止了欧洲列强有可能提前一两个世纪把中国至少部分领土变成殖民地,而英属印度和其它很多欧洲海外殖民地就是从一个个沿岸的小货栈(factory)逐渐变成驻军的城堡而扩展开来的。
清朝广州府香山直线对葡萄人理事官的下行公文 (载于刘芳、章文钦辑《清代澳门中文档案文献汇编》,1999年澳门基金会出版
过去研究鸦片战争,大多集中在战前三、四十年间的中英经济利益和外交冲突,但实际上其深层次原因须要从更长时期和全球史的角度来分析,在不少方面可以回溯到1520年左右欧洲国家开始在华进行殖民拓荒和贸易活动。鸦片贸易对中英的经济影响只是争端的一个重要原因和直接导火线。西方帝国扩张和中国对外政策之间的矛盾,以及由此催生的关于中西文明界限和不可调和性(incommensurability)的话语体系所造成的政策和舆论导向,也是重要深层次原因。书中前四章研究帝国档案(archival)、知识界(intellectual)话语体系(包括东方主义和帝国内部的矛盾)和流行文化(popular)所体现的情感帝国主义,我把这些不同类型的史料和不同利益角度放在一起,综合分析了第一次鸦片战争的成因和后果。并重新审视了战前上百年间的跨文化政治如何影响了中英双方的政策选择,以及英国从政府到议会再到大众舆论,对鸦片贸易、中英关系和国际法等问题的辩论和依据。其分析既批判了认为鸦片战争是中西文明冲突不可避免的结果那种曾长期享有很大影响的论点,也摆脱了过去很多人将这次战争简单理解为英国全国上下为了经济利益,全然不顾法律、道德和公众舆论而发动的一场赤裸裸的帝国主义侵略战争。
另外,中国在鸦片战争失利后逐渐沦半殖民地,使得很多现代历史研究者从后往前投射,先入为主地认为西方国家在同中国的交往关系史上多数时候处于强势或垄断地位,而中国则是被支配的一方。但事实上,从1520年到1840年,中国几乎都是主导了中外关系的交流方式。按照普拉特的理论,被殖民和被控制的这些民族或者国家,只能通过有限的空间和方式,来找到自己的声音和主体性。但中外关系史体现了不同的权力关系特点。因此,我书中想重点阐述的一个观点就是,在鸦片战争前长达近三百年的时间里,中国在中西交往中处于控制双方关系走向的一方,而西方国家长期处于一个被动、焦虑不安和脆弱的地位。结果,欧洲人一方面觉得自己比中国人更先进和文明,代表了强大的殖民帝国;但他们另一方面在中国却觉得自己时刻处于危险之中,长期遭受中国官府的怠慢和肆意凌辱。这种焦虑、屈辱和受伤感深深地影响了他们对中国法律和政治制度的看法和随之制定的对华政策。
陈利: 这本书的确吸收了像文化研究、后殖民主义、人类学、南亚研究、国际法史、西方帝国和殖民主义历史等领域的概念和方法。怎么借鉴有价值的东西而不被别人的观点和风格牵着走,并进而形成自己的研究套路,这不是一个容易的工作。由于读者对不同领域的熟悉程度不一,我在书中尽量避免使用晦涩艰深的专业术语,而是用简洁的语言来阐明一些核心概念和自己的观点。运用理论是为了让自己的研究和分析更有深度和说服力,而不是将简单的观点或意思搞得更复杂难懂。具体来说,下面这些例子可以说明书中是如何选择性借鉴和运用理论和跨学科研究的。
1) 文化界限的构建和重新理解接触带
我在书中重点分析了中西文化界限(cultural boundaries)是如何在具体的历史场景下被构建出来,并被质疑、制度化和政治化,以致变成了制定政策乃至发动战争的法理和道德依据。这种所谓的文化或文明界限,并不是亨廷顿等人所认为的那样是一个超越历史的先天存在,而是在具体历史条件下跨文化政治(transcultural politics)力量互相竞争演变的结果。
在研究中西跨文化政治时,我使用了接触带(Contact Zone)这个概念。我对玛丽·路易斯·普拉特(Mary Louise Pratt)在《帝国之眼:旅行书写与文化嫁接》中提出的这个著名概念进行了拓展和修正 。普拉特认为十九世纪的殖民接触带的活动本质上受到了西方帝国的强权控制地位所影响,接触带的活动属于对抗性的。她在对跨文化嫁接(transculturation)的分析肯定了弱势者或被殖民者的主体性,但其前提仍然是西方殖民帝国居于垄断性的强势地位,而且文化借鉴和学习是自西向东的单向运动。她这些理解并不太适合鸦片战争前二、三百年的中西关系。就像我此前提到过的那样,当时中西接触带并不是完全由西方左右,实际上双方交往的条件和规则更多时候是由中方控制,而这种权力关系影响了接触带中各方的言行和策略。同时,清朝的地方官员跟外国人的关系也不总是对立的,他们有相互利用、相互妥协、或者相互勾结的地方。不少清朝广东地方官对外国人的违法行为文过饰非,尤其是执法时如果遇上外国人坚决抵制,就尽量不让上司知道全部真相,以减少自己的麻烦或职业风险。
另外,我对接触带这个概念进行了大幅的延展。对我来说,接触带不再受限于具体的物理空间,它还包括了文化空间、话语空间、甚至思维想象空间中的接触。话句话说,我觉得这个接触带不应该被局限于澳门、广州或北京这些中外直接交往的地方。比如,《大清律例》翻译之后在欧洲流传过程中,也可能形成的一个中西文化接触带。斯当东从中国将几百套书带回了英国,后来捐给英国皇家亚细亚学会并现在存放于利兹大学。这些文本被英国读者借阅时也可以形成文化接触带。这个思路对研究中外文化交流和关系可能会带来新的视角和突破。
2) 法律的帝国化和帝国的法律化
书中还剖析了帝国的法律形成和法律的帝国形成这两个相辅相成的过程。通俗点说,就是法律和帝国是怎样互相影响和塑造的。法律的帝国型塑,包括了殖民帝国的兴起怎么催生了近现代国际法体系以及国内法律变革,包括了外国人对中国政治和法律的刻画如何影响了自己国内法律改革的辩论和后来中国清末以来的法律现代化运动等等。这本书出版之后,我写了一篇文章,分析帝国和殖民话语体系如何影响清末民初的中国法律改革者的想法以及中国法律“传统”如何被重新定义。而帝国的法律形塑,具体可体现在近现代国内法律和国际法如何为帝国的兴起、扩张和霸权提供了法理依据和游戏规则,以及外国列强和中国签订的条约如何帮助帝国获得特权并维护了帝国的利益。这些法律话语和制度体系,对帝国的意识形态、合法性和运作至关重要。上述两个方面相辅相成。
过去分析这段时期的中外关系,多是集中于鸦片战争或者马嘎尔尼访华,而其他一些中外争端事件很少被人关注,很少学者分析这些事件在更宽阔背景下的历史意义和影响。当我们将这些看似零碎的中外纠纷放到一块时,它们的意义就远远超过一个法国人打死一个英国人或者一个英国人打死一个中国人那么简单的一件事。这就是为什么休斯夫人号案件看似简单却变成了现代中外关系史学上的一个关键的支撑点,长期被人说成是治外法权的起源。我们的工作不是简单否认或驳斥这些传统说法,而是重新深入挖掘和审问支撑了这些说法或话语体系的关键历史事件或时刻,重新解读它们,或从它们内部找出自相矛盾的地方,从而将基于它们而构建出来的宏大叙事进行解构。
Mughal Emperor (seated) handing the grant of Diwani to Lord Clive in 1765, Courtesy of the British Library
印度莫卧儿皇帝授予英国克莱夫男爵对三千万印度人有行政管理及每年400万英镑收税权(Diwani)
这份重要的法律文件为英国在亚洲建立庞大的殖民帝国奠定了法律和经济基础
我在书中提到,萨义德和不少早期的后殖民主义研究者过于强调了东方主义话语体系内部的稳定性、一致性和它的全面渗透、牢不可破的能力(totalizing power)。正如罗伯特·扬(Robert Young)在《白色神话》(White Mythology)里指出的那样,过分强调东方主义牢不可破的能力,反而使我们没法对它进行根本性的有效批判。包括刚刚过世的阿里夫·德里克(Arif Dirlik ,1940-2017)和一些其他学者也对萨义德的论点提出过类似的批评或矫正。
我书中一个重要工作就是分析帝国意识形态以及东方主义话语内部的矛盾和缝隙。西方关于文明和种族,人文主义,自由主义,现代性,国际法和平等主权等等话语体系,如果从它们的内部仔细剖析,我们都会发现很多自相矛盾的地方,这些矛盾过去经常被忽略了。在我看来,这些矛盾反映了帝国和东方主义内部的一些根本性矛盾,揭示并批判这些矛盾,有助于我们重新理解近现代帝国的性质、运作及合法性来源。比如,近代西方强权在全球提倡所谓的普世自由、平等、正义、人权和法治的时期,也是它们积极对外侵略和殖民扩张的时期,所以它们的意识形态和话语体系从根本上说就不可能自圆其说。书里从不同角度来思考这些问题,希望通过批判分析殖民主义和东方主义话语内部的矛盾和张力,在全球史视野中来重新理解近现代中外关系演变的政治文化逻辑,重新理解中西文明冲突这种说法是如何形成的。
当然,上面的这些介绍都只是挂一漏万地提到了书中涉及的不同问题和观点,有兴趣的读者可以进一步从书中获得更详细的信息或从以下网站获得作者最新相关论著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