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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帝国与帝国法律的研究路径:陈利2018年两次访谈录(由王雨和杭佳佳分别参访整理(修订版)

云里阅天下 云里阅天下 2022-03-21
(更新修订版)
里峰主案: 

最近有幸应梁治平教授之邀,拟同法律出版社合作出版一本个人文集,选录过去十余年间的一些文章和学术感想。现将2018年夏季的二个访谈录汇集一处,或许部分读者有点兴趣。两次访谈场合不同,但都问到笔者求学经历、研究兴趣以及第一本专著(Chinese Law in Imperial Eyes),故内容上有部分重合,但侧重点不同,也算互有补充


访谈一是当时就读多伦多大学历史系的王雨博士(现澳门大学博士后),应《澎湃新闻》之约在2018年春夏之交采访笔者,随后据电话录音整理成初稿, 再经笔者检查、修订而成,之后由《澎湃新闻》“私家历史”于2018年7月发布。


访谈二,是2018年夏笔者在北京大学作访问教授期间,应北京大学法学院章永乐教授之邀,给北大“法意讲座”系列作了题为“帝国法律和法律帝国”的报告 (由章永乐教授主持,与谈人包括北大李红海,人大尤陈俊,清华刘晗,北大田耕,北大阎天以及华东师大王锐诸位学者)。此访谈是由北大研究生杭佳佳同学于讲座前完成并整理公布。


访谈录虽以被采访人口述求学和治学经历以及学术观点并修订而成的内容为主,但访谈人设计采访、整理和编辑之功不可没,被采访人再次致谢王雨博士和杭佳佳同学。除了将Staunton的音译按习惯改作“斯当东”外,其他文字内容基本保留原貌。有些口头表达不够准确和详尽的地方,以笔者专著为准,或者留待以后有机会再行纠正。


注意:非经被采访人和本公众号同意,请勿转载或者引用本文字稿及其中图片及其他信息。



访谈一
<澎湃新闻>发行时分两部分:访谈1. 陈利:清代法律与欧洲对现代化的探索; 访谈2: 陈利:帝国和东方主义话语的内部矛盾。现合二为一。
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236142
http://m.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217747



本访谈是2018年在多伦多进行,由当时多伦多大学历史系中国史研究博士候选人王雨采访并整理,陈利教授校订。

1. 求学经历和学术趣向

我们知道,您最早是在英文系读书,后来研究政治学和法律,现在又成为一名历史学家。能说一下您的求学轨迹吗?
陈利:我从小就对历史感兴趣。小时候家里经济条件不好,本村里没什么书,有的也很快就读完了。我一个小学同学外婆家有好多古典历史小说,我就烦请她代借来读,小学期间把所有能借来的书都读了。所以后来对历史一直很感兴趣。大学毕业后准备出国时,我申请了政治学和法律双博士学位项目。拿到政治学硕士之后,因发现美国政治学过分强调量化研究,所以在伊利诺伊大学法学院毕业后,就没继续读政治学,而是去了哥伦比亚大攻读历史学博士,师从中国清史和近代史专家曾小萍(Madeleine Zelin)教授。
当时选择以清代法律史为自己主要研究方向之一,是觉得能够利用上已有的一些法律知识,二是觉得历史研究离当代太近,有些问题就没有足够的时间距离去深入研究;而如果离当代太远,它的现实意义就小一些,比如一千年前的事很多读者就觉得太遥远了,而且没被钻研透的资料也相对很少。清史比较适合我的兴趣,再加上之前也修过一些美国法律史的课并读过一些中国法律史著作。最终要选什么方向,也跟所选导师有一定关系。我觉得曾小萍教授的研究跟法律史有关联,而且是跨学科性的研究,这是我感兴趣的。哥大素有中国研究的传统,其著名校友包括胡适、冯友兰和何炳棣等人,再加上它的东亚研究尤其是中国研究的师资阵容齐整,而法律史资料也很多,哥大的清代法律史料收藏量可能是在欧美高校图书馆中最丰富的了。在哥大受到后殖民主义和批判性理论的影响,那是后话了。
我一直对学新东西很有热情。我刚去美国时先读政治学博士项目,和此前所学的英语专业没直接关系,但是当时进入一个新的教育体系,对美国以及国际政治的课程都很感兴趣。做过的课题研究涉及博弈论(game theory)、国际人权、美国教育平权法历史,以及预测美国大选结果等等。后来在法学院三年期间,在宪法、诉讼法及部门法的必修课之外,对国际贸易规则、知识产权及劳工法等这些领域的内容也学得很认真,尤其对侵权法(Torts)感兴趣。当年所学的知识可能现在一般不大用得上了,但是对于夯实我的基础知识、扩大视野、开拓新的研究思路起了很大的作用。这也是后来在学术研究中对交叉学科问题和著作很感兴趣的原因之一。
就像政治科学和法学一样,在法学院毕业后学的历史对我也是一个新的领域。虽然学习过程中没觉得太吃力,但同国内外名校历史系科班出身的同学相比,我是几乎从零开始,从后面追赶别人。进入一个新领域对我来说成了一种学习动力,同时也免受历史学领域一些成见或成说的束缚。导师也任由我探索(博士论文即后来成书的Chinese Law in Imperial Eyes,是我在2005年博士资格考试及论文题目答辩后重新选定的。当时去中国台湾和大陆等地花了大半年时间收集清朝法律史料和清末法律改革资料[后者是原来的博士论文题目],结果发现有必要先研究鸦片战争前一百多年的中西法律和文化交流以及国际政治关系,于是决定重新收集资料,写一篇不同的博士论文,导师们都很支持,而这种学生自作主张的做法在不少大学可能是行不通的)。
所以,我的求学轨迹是在四个专业之间跳跃:外语(不同程度地学习过英语、日语、法语、西班牙语)、政治、法律和历史。我的学术研究就是结合这些学术背景和兴趣,考察明清以来中国史和全球史中的法律、文化和政治三个领域间的互动关系。第一本书针对的不只是中国史或者中国法律史,还涉及国际关系、国际法、比较法、文化研究、后殖民主义、帝国史、翻译理论以及视觉文化和新闻传播研究等等。

2. 关于档案和文献的批判性认识和使用

祝贺您的专著《帝国眼中的中国法律:主权、正义与跨文化政治》获得了2018年度的列文森奖。这部专著刷新了读者对档案的认识,您能具体介绍一下吗?

陈利:谢谢,亚洲研究协会这种主流大型学术组织能肯定这个中国法史和中外关系史的研究和其中对交叉学科分析方法的运用,我对此既感到意外和欣喜,又为难孚这奖项的盛名和无法企及其他获奖者的成就深感惶恐。
就史料档案使用和分析上来说,这本书吸收了几个领域的相关研究成果。最近二三十年,包括人类学家在内的英语学术界出现档案转向(the archival turn),大家开始对档案进行批判性审视,不再简单认为档案是寻找历史事件“真相”的源泉,也不再预先设定档案里的所谓的原始资料是全面、客观和真实的。比较有影响的学者包括美国人类学家Ann Stoler和多伦多大学历史系荣誉教授娜塔莉·戴维斯(Natalie Davis)等等。但这不等于说我们要忽略档案本身的史料价值。而是说在使用档案的时候,要尽量去探究它的形成受什么样的利益驱使,受档案创建者和使用者什么样的企图或诉求影响,我觉得这是更重要的,而不是执着于档案文献的绝对客观或权威性。

我书中对著名的“休斯夫人号”事件的研究,虽然关注的重点是一个涉外案件,但它的分析则是建立在对从明末到清朝第二次鸦片战争之间几十个中外司法和外交纠纷案件进行仔细梳理的基础之上。限于篇幅,对大部分仔细研究过的纠纷和事件也只能在脚注中提及而已。本来可以将这几十个案例的分析放在一块写一本书,那样会节省很多精力和时间(可能我今后几年内会写这本书)。但我当时更感兴趣的是全球微观史研究,以“休斯夫人号”事件作为一个窗口,来纵向和横向剖析现代史学和所谓原始档案资料是如何相互影响和构建的。这里面有几层关系,首先,在帝国和帝国主义时期,主流话语 (dominant discourse)怎么影响了历史资料和文献的形成和解读。然后,历史资料和话语体系又是怎么影响近现代历史学的发展过程。

这个案子本身并不复杂。1784年11月24日,一艘名为“休斯夫人号”(Lady Hughes)的英国船停泊在广州城附近。这艘船在鸣放礼炮时击中了旁边的一艘中国船,造成其中二人死亡。鸣炮的英国炮手最后被乾隆皇帝下令处以绞刑。无数历史学家和评论家都把“休斯女士号”事件看作1943年前外国人在华享受百年治外法权肇始的象征,赋予该事件划时代的特殊意义。但是,包括历史学家在内,甚至是近现代非常有名的学者,绝大部分人没有看过这个案件的中英文档案资料。即使极少数人像马士(Hosea Ballou Morse,1855-1934)那样在二十世纪初看过部分相关英文档案的也是经常以讹传讹。为什么他们不深入研究这个案子的史料呢?这是因为,从18世纪末开始,关于这些中外纠纷和要求治外法权的话语体系已经逐渐形成并占据垄断地位。所以二十世纪的近现代历史学家们也理所当然地认为已经没有必要再去重新考察和研究这样早有定论的事件了。一旦关于一个历史事件的表述形成垄断话语体系之后,它就让常人觉得不需要再去检查和 批判了。我书中所做的工作之一就是研究这些话语体系(primary discourses)如何变成了原始资料(primary sources)并影响了中外关系和现代史学。

实际上,西方对在华治外法权的诉求并不是在1784年才出现的。它可以一直追溯到16世纪初,从葡萄牙第一个访华使团开始,也就是近现代欧洲帝国官方访华的开端。1521年葡萄牙使团访华时,要求中国政府给它一个小岛做生意,葡萄牙人在那里自己管理自己。这实际上就是治外法权的雏形。当时他们对中国法律几乎是一窍不通。因此,现代学者将260多年之后的“休斯夫人号”事件以及该案所反映的所谓中国法律的武断残酷作为治外法权的根源,是时间错乱,逻辑不通。而且英国殖民开拓者早在1715年和1729年就两次企图从广东官员那儿获得治外法权。但是,为什么1784“休斯夫人号”事件和治外法权紧紧地被捆在一起,被说成了后者的导火线或根源呢?这就是话语体系在起作用。
当我们真的重新回到档案之中,看到的是不同的图景。相对而言,西方媒体对这个事件的报道出来较晚。而更加详细的东印度公司的内部报告,尤其是其伦敦总部对该公司驻华代表的指令和训斥,在过去很少被提起过。我将它们相互参照,进行批判性解读,再结合其他非官方档案的史料,从它们对同一事件表述的缝隙和差异之间寻找这些档案本身的问题。但重点不在于构建该历史事件的完整真相,而是剖析政治、经济和文化因素和利益追求如何影响了史料、所谓的历史真相和现代历史研究。实际上,像休斯夫人号案件这样涉及众多复杂利益和被垄断性叙事层层包裹的著名国际纠纷,现在恐怕谁也没法弄清事件全部真相了。这是帝国档案的特性之一。
书中分析的不只是西方档案,也包括清朝档案。比如,地方官员在上报中外纠纷时为何隐瞒部分案情,以及朝廷怀柔和维稳两种政策间的矛盾和原因。所以,这本书是对官方档案和史料的批判性思考,或者某种程度上说是对不同帝国的权力运作方式的反思。当时的官方档案本身就是受帝国话语体系和统治技术影响的资料汇集而成。我在书中使用了大量其它类型的史料,来同官方档案进行互证互驳。我也不时思考其它无法找到的档案和文献可能提供的信息和角度(即我在《法律与社会》2018年的一篇评论中所提到的隐形档案或隐形史料)。


The General Archive of the Indies ( Archivo General de Indias) in Serville, Spain) 

西班牙塞维利亚市的“印地总档案馆”内景。图片来自网络



3. 法律翻译,帝国知识生产和国际政治

您在专著《帝国眼中的中国法律》中讨论了《大清律例》的翻译过程和影响。您能先谈谈这一翻译项目的背景吗?

陈利:十八、十九世纪的英国人(和其他在广东的很多西方人)当时觉得中国人是不可信的。除了语言水平上的问题,他们觉得中国人不可信。所以让中国人翻译,他们就没法相信翻译的准确性和忠实性。《大清律例》的译者斯当东(George Thomas Staunton)是1800年至1816年间东印度公司在华的翻译,对东印度公司这十几年间涉及中国政府和中外纠纷档案的形成具有很大的影响。斯当东刚到广东时的中文水平不见得比当时中国通事的英文水平高多少。但因为他是英国人,所以英国人信得过他。英国人想用自己人来掌控这个交流过程。随着他中文能力和对中国了解程度的提高 ,斯当东的角色颠覆了中国自1550年代至1800年这二百五十年左右中外交流的惯例。通过对语言和知识的控制,英国人企图把中国政府对中外交流模式的主动权夺过去。在斯当东之前,英国人18世纪中期曾经有自己的翻译,名叫洪任辉(James Flint)。他的中文是成年之后在中国学的,但当坦东是十来岁的时候就开始学中文,所以他的语言水平显然要高很多,而他对中文的驾驭程度让英国在同中国官府打交道时逐渐掌握了更多的主动权。
斯当东意识到,中国法律不像欧洲人原来认为的那么武断和落后。后来又发现中国人不仅有法律,而且有非常成熟的成文法典。于是他在1800年左右托人私下在中国买书。因为当时清朝政府禁止外国商人购买中国官方书籍,而且1760年后外国商人在中国请中文教师也被禁止。这情形同印度完全不一样。印度是英国殖民地,所以英国人可以让印度最好的学者去教他们,给他们提供印度最珍贵的文献供研究和解码。通过这种非法的方式,斯当东买了至少两个不同版本的《大清律例》,其中一个是他托人从南京购买的,因为南京出版业很发达。他也买了几种讼师秘本。当时斯当东想了解怎么跟中国人打官司,所以他意识到对中国法律制度的掌控,是英国人要扭转局势,解密中国政治法律制度非常关键的一个东西。
但是他的动机不能理解为仅仅是帝国主义文化掠夺或征服。实际情况要更复杂。一方面,他是一名受启蒙运动影响的英国绅士,对新世界充满好奇心,对知识充满兴趣和获取的欲望。知识就是力量。另一方面,他跟英国的殖民扩张、帝国扩张密切相关。另外,他还有自己的意图,他想通过这个翻译工程来证明自己是英国首位真正的汉学家,这样下一次的英国访华使团可以由他带领。他后来确实担任了1816年英国阿墨斯特(Amherst)访华使团的副大使(他父亲George Leonard Staunton是著名的1793年马嘎尔尼[Macartney]访华使团的副大使)。所以影响他翻译工作和翻译过程的因素,有个人的、有知识上的、有政治层面的,也有国家和制度上的考量。从后殖民主义的角度来说,他作为一个十九世纪初的汉学家,我们无法抹煞他跟帝国和殖民主义之间的关系,就像不能抹煞十五世纪以来西方宗教传播与帝国的关系一样,但这不是说所有十九世纪的汉学家或传道士都一定是帝国主义者、殖民主义者或东方主义者,而是说我们须关注西方知识体系形成背后的政治、经济利益和权力关系。

《大清律例》的译者,英国议员及近代英国首位汉学家斯当东(George Thomas Staunton). 原图由英国Government Art Collection授权陈利教授使用。


2.《大清律例》在欧洲“现代化”思潮中的角色

您能说说《大清律例》的翻译如何影响了西方对中国法律和社会的认识,而中国法律又在欧洲现代性形成过程中扮演了什么样的角色吗?

陈利: 在1810年斯当东出版英文版《大清律例》时,很多人觉得他是西方直接翻译大清法律的第一人。这是错误的(除非我们按照当时西欧的流行做法把沙皇俄国不视为西方的一部分)。实际上,1780年左右有个名叫Aleksiei Leontiev的俄罗斯汉学家,受女皇卡琳娜二世之命,将《大清律例》和《大清会典》的节选本从满文译成了俄文。因为俄国当时试图进行法律改革,所以这些清朝法典有借鉴意义。那是西方最早直接翻译《大清律例》的尝试。但是俄语版在俄罗斯之外流传很少,影响较小。而斯当东的英译本很快被译成法语、意大利语、西班牙语。而且西班牙语有1856、1880年两个版本。
斯当东的翻译通过这些不同语言和欧洲最主要的学术杂志,在精英知识分子阶层和法律人士中传播。比如《爱丁堡评论》(Edinburgh Review)、《批判评论》(Critical Review)、大英评论(British Review)、每季评论(Quarterly Review),还包括一些法语和意大利语的杂志,上面的书评经常长达几十页,连篇累牍。这些书评对斯当东的翻译有全面的分析、评论和总结。所以译本刚出版的几年间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一直到二十世纪九十年代都还被不少现代汉学家引用。二十世纪七十到九十年代美国汉学家Wallace Johnson把《唐律》译成了英文,而另一名美国学者William Jones也在1994年把《大清律例》的律文译成了英文。在那之前,斯当东的译本是帝制中国法典的唯一英译本,也是英文世界最权威的。当然在十九世纪后半期,有两三个法语译本,其中一个比斯当东的译本更全,在法语世界影响较大。但整体来说,斯坦东的影响更大更久。

在二十世纪末二十一世纪初,法律史学界对中国历史上几千年是否没有 “民法”传统而只有“刑法”传统这种说法有过很大的辩论。但学界不知道的是,在西方将中国法律传统权威定义为刑法传统的始作俑者是斯当东。他在翻译和介绍《大清律例》时,受近代西方和英国的法律概念影响,先入为主地将中国法律制度和体系按照西方的习惯来划分,将中国“根本大法”(fundamental law)的《大清律例》称为“刑法典”(Penal Code)。并经由其译本的广泛传播,使得这种说法开始根植于西方的中国法律研究中。这种将自己的文化传统和概念视作普世价值和评判标准的做法,体现在斯坦东翻译过程和大量评论他翻译的著作中。通过研究原始档案,我在书中分析了斯当东从1800到1810年间如何把《大清律例》一步步地从中国法典(Law Code)或者“律例”(Laws and Statues)变成了“刑法”(Criminal)或者“刑法典”(Penal Code)。这个例子反映了翻译或其他跨语言活动同国际政政治和文化利益的关系。

斯当东的巨大影响力不仅和他向英文世界提供最直接的译本有关,还因为他本人是十九世纪初最权威的汉学家之一。当然,同时代的还有第一个来华的新教传教士莫理循(Robert Morrison , 也曾经是东印度公司在斯当东之后的中文翻译)。斯当东和莫理循有很相似的背景,而且前者对后者帮助也很大。斯当东比莫理循更资深,是英美世界受尊重的第一个现代汉学家。我在书中提到,他在英国关于鸦片战争的辩论中扮演了很重要的角色。他关于中国法律和政府的描述,影响了英国官方和民间对鸦片战争的理解。虽然不一定是决定性的作用,但是他的声音非常重要。因为他被英国朝野上下认为是最权威的汉学家,是知华派。他在中国生活了十几年,1816年英国第三次派使团访华时担任使团的副大使,回英国之后当了十多年的议员,同英国外交大臣以及后来的首相巴麦尊爵士(Lord Palmerston) 保持了几十年密切关系。
在斯当东的翻译出版的前后,英国议会从1810年到1818年左右进行大辩论,讨论英国是不是应该将缺乏体系和“现代理性”的刑法简化和法典化。英国刑法制度当时由很多刑事案例和一些议会因特定事件通过的法案(statutes)构成,但它没有刑法典,现在也没有。它不像中国当时有《大清律例》这样一个几乎适用于全国的成文法典。而英国司法制度的复杂、臃肿和司法判决及定刑时的随意性被改革派大肆批判。英国刑罚的残酷和血腥是出了名的,所以英国刑法又称血腥法典(Bloody Code)。当时英国议会内外都在辩论是否要改革刑法,使之现代化。
当时不少人发现翻译成英文的《大清律例》不仅更加理性,而且非常系统。中国完整保存下来的法典最早可以追溯到公元六百多年的唐律。清律和唐律的相似性相当高。所以中国有悠久的成文法传统。拿破仑1800年左右开始制定拿破仑法典,刑法也是在1809年才颁布,是在《大清律例》译成英文的前后。在拿破仑法典之前,同样于公元六世纪编撰的古罗马法典(Codes of Justinian)虽然对欧洲法律制度影响很大,但绝大部分欧洲国家大部分时期并没有全国性的成文法典,更没有像中国那样对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在成文法中详细规定并科以相应不同的处罚。十八、十九世纪不少西方评论都惊讶于中国法律这方面几乎超前的理性化程度。


Portrait, oil on canvas, of Sir Samuel Romilly (1757–1818) by Sir Thomas Lawrence (1769–1830) 

https://www.npg.org.uk/collections/search/portrait/mw05421/Sir-Samuel-Romilly. The painting was published in  Herbert Maxwell, ed. () [ The Creevey Papers: a Selection from the Correspondence & Diaries of the Late Thomas Creevey,Vol. 1, Chapter 12 (London: J. Murray), btw pp. 290–291.

萨米尔.罗姆利爵士(1757-1818), 英国十九世初议会刑法改革和法典化运动的领袖, 对英国血腥刑法"Bloody Code"和司法混乱状况提出尖锐批评


我在书中还分析了近代西方关于中国法律的表述中出现很多矛盾的地方。过去很少学者提到孟德斯鸠(Montesquieu)、韦伯(Max Weber)、黑格尔(Hegel)和密尔(John Stuart Mill)这些启蒙运动以来西方最有影响的知识分子对中国法律的表述经常是自相矛盾的。而且这些相互矛盾的理论,又在关于中国的话语体系中同时占据了垄断地位。
孟德斯鸠是个典型例子。孟德斯鸠将国家分成了专制国家、君主制国家和共和制国家三种。共和制最先进,其次是君主制,而专制最落后。在论证专制主义(despotism)时,孟德斯鸠觉得中国只有皇帝是自由的,其他的人都是奴隶,没有自由,没有长期形成的法律来约束。这样的国家是用恐怖和酷刑来统治的 (rule by terror)。所以孟德斯鸠有句话非常出名:中国是用板子来统治。西方将中国定义为东方专制主义的典范,归功于孟德斯鸠1848年出版的《论法的精神》一书(清末时严复翻译为《法意》)。孟德斯鸠的观点对现代政治和司法体系的建立影响深远,也是美国国父们建立三权分立和民主共和制的主要思想源泉之一。但当他提出如何建造现代法律的一些根本性理念和制度的时候,他又拿中国法律制度作为正面的例子来论证。比如,他说中国的刑法罪刑相当,是预防性的和改造性的,而不是基于惩罚性的或报复性目的。他认为报复性法律是落后的,预防性法律是先进的、现代的法律。在一个脚注中,他说中国在这些方面更像一个共和制国家而不是专制国家了。因为他这本书就是从《论法的精神》来分析不同政体和文明的,而他对这些中国法律的承认实际推翻了他整个书中关于中国是东方专制政体的立论。在过去的二百五十多年里,学者没注意到这个注脚对整本书立论的颠覆作用。这只是西方的中国话语表述中很多自相矛盾的例子之一。
对于黑格尔和密尔来说,中国政治和法律制度是过度理性化了,从而导致中国人没有个性(individuality)和自由(liberty)。因为每个人、每个方面都被规范化、制度化了。这是一种观点。但是对于韦伯等人来说,帝制中国的法律制度是非理性的,因为它的司法裁判不是靠成文法,而是靠儒家知识分子的道德良心。这两个完全相反的观点同时存在。但这两种观点都左右了西方对中国的认识,后来转变成中国人对自己的认识。这也是为什么中国近现代的身份认同和文化认同,是一个自相矛盾的大杂烩。有的人一方面在夸传统,一方面又批传统。这是因为影响了他们认知和价值评判标准的西方话语体系本身就是自相矛盾的。
有兴趣的读者可以从书中找到更多的细节和分析,尤其是关于中国的正面和负面印象如何影响了包括英、法等国家在内的西方法律和政治现代化的辩论。需要指出的是,西方把视为东方专制主义代表的中国作为一个负面的例子,在设计自己的政治法律制度时刻意避免重蹈中国的覆辙,这对于十八世纪末以来的西方现代化运动和思潮有着深远的影响。而这种从负面角度(negative foil)带来的影响过去经常被忽略了。当然,如同前面已经提到过的,书中也分析了中国法律和制度的知识如何作为“正面”因素参与并推动了西方现代转型过程中的理论建设


3. 情感帝国主义(Sentimental imperialism)

不少十九世纪的西方评论认为欧洲人和中国人对自己和他人的痛苦有本质上不同的感受和表达方式:欧洲人敏感且富有同情心,而中国人残忍又麻木不仁。这种对情感理解和表达上的偏见是如何形成的?与殖民国的政治和文化扩张有什么关联?

陈利:至少从十八世纪启蒙运动时期开始,欧洲在强调现代社会和文化应更加理性、文明和进步的同时,也出现了称之为情感自由主义(sentimental liberalism)的思潮,它内在于自由主义,强调同情心(sympathy)是现代文明和人类的一个基本特征。看到别人受苦不表示同情,会被认为没有教养和文明。
但十七、十八世纪时,欧洲人仍然经常成千上万去看行刑的血腥场面。电影《勇敢的心》结尾时有个场景,苏格兰领袖被杀头的时候,无数人在往场地里扔东西并大声喊着:“绞死他!绞死他!”这就是当时欧洲行刑场面常见的狂欢节景象。英国一直到十九世纪对犯叛国罪者采取的刑法,都还是先把犯人吊起来,然后快没气的时候放下来缓一缓,然后又吊起来,来回几次,最后再把他绞死,绞死后再分尸,然后再将肢体分埋到全国四个角落。当年狂欢节也是宗教活动需要的,因为耶稣就是酷刑而死。所以在西方,刑罚有重要的宗教和文化象征意义。而当西方人看中国刑罚时,除了认为缺乏西方的宗教和文化符号意义外,还觉得中国人缺乏文明人对受刑者该表达的怜悯或同情心,受东方主义的影响,他们把中国的刑罚方式和场景当成了证明中国人是野蛮人的铁证。

明信片刻画的英国万人空巷犹如狂欢节般目睹绞刑处死多人的场面,图片来自网络

西方的情感自由主义,在帝国主义时代,尤其是在殖民主义和东方主义话语影响下,逐渐蜕变成了情感帝国主义(sentimental imperialism)。从实践中,经常表现为殖民者对中国或其它东方专制政府的刑罚或压迫行为表示反感和谴责,从而获得了代表现代文明和人性的道德制高点,并据此声称有权利和道义责任对对方推行文明使命(civilizing mission),然后利用自己的文化、宗教、科学技术和军事力量来完成这一使命。中国的刑罚不见得真比西方的刑罚本质上更残酷。福柯在《规训与惩罚》的开场白中描绘的十八世纪中期法国对弑君者处以四马分尸,在那之前还加上令人发指的酷刑及分尸后的挫骨扬灰,不比清代的凌迟处死显得更人道或文明。
启蒙运动时西方人已经批评自己法律制度和刑罚的野蛮残酷了。只是十八世纪中期孟德斯鸠推广了东方专制主义这个词后,西方在自我意识和文化认同上有一个重要的转变。之前它是把过去野蛮的自己和现代化的自己作为对比。随着东方主义上升,帝国实力和自我不断膨胀,尤其是中国作为东方最主要的帝国被打败之后,对比的双方就变成了野蛮的东方和现代文明的西方,作为他者的东方替代了西方过去的野蛮自我。西方人于是不断反复用文字和图像来彰显中国人、日本人、越南人或非洲人的野蛮,但经常忘了自己“野蛮过”而且继续着殖民帝国行径。这反过来又加强他们的文明和种族优越感以及所构建出来的东西文明界限和等级。但是,就像十九世纪中期一名叫麦都思(Walter Medhurst, 1796-1857)的驻华英国外交官兼汉学家在少有的一次自我反省时所说的,实际上欧洲人和中国人一样还都是野蛮人。因为号称现代文明国家的欧洲列强还在到处侵略杀戮,包括两次鸦片战争和镇压义和团运动。

亚当·斯密(Adam Smith)认为一个理性开明的现代人可以成为具有同情心的公正观者(impartial spectators)。但是在帝国主义情境下,很多人成了帝国的观者(imperial spectators)。他/她们对中国人或文明的他者缺乏真正的同情心,很少能感受到对方的痛苦,而是更多关注自己的痛苦或自己内心受到的伤害,是情感上的自恋。他们的同情心很难延伸到文明或种族界限的另一边,这是为什么说情感自由主义变成了情感帝国主义,因为它成了帝国扩张的一个话语体系和意识形态。同情和怜悯心被政治化了 。很多时候,帝国政策和行径无法用法律或道德原则来辩解,而情感话语体系可以填补这个合法性的空当。我书中进一步分析了情感对跨文化关系和国际政治所起的重要作用。实际上,这种影响并不限于中西关系。

图片来自陈利教授收藏的1801年伦敦版《中国刑罚》(Punishments of China)


和情感史相关的还有一点,就是上文提到的欧洲人在对华交往过程中曾长期怀有一种受害者的心态。虽然不少现代学者常称中国喜欢把自己打造成一个西方帝国主义的受害者,但受害者心态不是中国发明的,也不是中国独有的。我有一篇最近发表的文章里指出,实际上近代无数国家都有这种心态,而且近代欧洲殖民强国尤其热衷于声称自己是被殖民对象的受害者。早在十六世纪三四十年代,葡萄牙和西班牙人就呼吁要派军队打中国,报复中国对西方人传道和自由贸易的限制政策。1588年的一个驻菲律宾大主教甚至上书西班牙国王菲利普一世,请求派远征军把中国变成它的藩属国(tributary state),强迫中国每年运一船的白银作为给西班牙国王的贡礼。即使在第二次鸦片战争之后,欧洲在中国的传道士和其他人员仍然觉得随时会受到中国“暴民”的伤害。
参见陈利专著Chinese Law in Imperial Eyes第247页讨论.

我在书的结尾讨论了鲁迅对砍头的描述。一个被认为是俄罗斯间谍的中国人在日俄战争时被日本人抓住后砍头,许多中国人围观。比较欧洲人对中国的描述和鲁迅对中国人的描述,我们会发现二者非常相似。不管他看到照片是不是真像他写的那样,但鲁迅对中国观众的表述跟西方的东方主义表述有不少异曲同工之处。当然,二者间的根本区别在于鲁迅想唤醒中国人,想通过批判中国传统文化来改变中国的落后局面,抵御帝国主义列强。吊诡的是,鲁迅用来批判中国传统文化和国民性格缺陷的表述方式和内在逻辑,同西方的东方主义话语体系和价值观类似。

4. 重新认识鸦片战争前的中西关系和战争的后果

您在书中最后一章对著名的鸦片战争的成因和影响提出了一些新的、重要的见解。您能举例说说这具体表现在什么方面吗?

陈利: 过去大家都觉得第一次鸦片战争是中国近代史的分水岭:中国从强盛转向衰落,从封建社会变成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其后向现代社会过渡。但是从后殖民主义文化史和全球史的角度来看,还有其他很重要的意义。比如,它让西方的文化和价值观以及西方的法律(包括所谓的国际法)获得合法性,并减少西方人在中国脆弱不安的感觉(precariousness)。如果西方不能把中国纳入西方的国际法体系,那么现代国际法就永远不能称为真正的国际法,毕竟中国当时的人口比所有欧美国家的人口加在一起还要多。而缺了近一半世界人口的国际法,算什么国际法呢?
除了我们所熟悉的其他政治经济后果外,第一次鸦片战争的另一个重大意义在于把很多之前西方对中国的表述、话语、偏见和印象,通过国际条约和国际法体系合法化、制度化了,其后果就是长期流传的关于中西文明和种族的差异及优劣等级的表述,不仅变成了既定事实,而且成了西方获得殖民特权和政治、文化和经济霸权的法律和道德依据。同现代、文明和强大的西方相比,中国成了一个半文明或者野蛮残酷的社会,一个专制集权和没有现代化理性的落后国度。
实际上,从十六初世纪以来,中国一直是西方殖民帝国在东亚乃至全球扩张的最大障碍。西方宗教、文化、资本市场、政治及领土扩张的野心,在长达三个世纪期间未能在中国取得太大进展,笔者认为应该在很大程度上归功于后来常被现代学者诟病的明清政府对西方殖民开拓者和帝国创建者的种种“掣肘”措施和严防政策。作为东方龙头的中国没被征服,则日本、朝鲜,越南等周边亚洲国家也不会配合西方的政策,至少包括马嘎尔尼大使和鸦片战争时英国驻华代表义律在内的不少人都是这么理解的。后来日本、韩国和越南在鸦片战争后所经历的变化也确实应证了这个推理。
鸦片战争之前,这个自我保护的机制体现为广东模式(the Canton System)。一七四几年中国政府把所有欧洲的贸易活动集中到广东一个港口,而且外国人只能在广州城墙之外的十三行居住,然后在贸易季节之外必须离开。不能去任何其他港口,不管是福建、浙江,还是上海、天津,都是非法的。这个机制从客观上防止了欧洲列强有可能提前一两个世纪把中国至少部分领土变成殖民地,而英属印度和其它很多欧洲海外殖民地就是从一个个沿岸的小货栈(factory)逐渐变成驻军的城堡而扩展开来的。

清朝广州府香山直线对葡萄人理事官的下行公文 (载于刘芳、章文钦辑《清代澳门中文档案文献汇编》,1999年澳门基金会出版


广东体制使得在华欧洲人一直处于被动局面。他们跟当地人打交道的时候受到严格控制,从澳门到广州城外,沿途经过很多关卡,而且要由中国特许领路人带着才能上去,所以欧洲人在中国活动自由极小。当然,地方官员有的执法较认真,有的很松懈或胆小怕事,有的甚至因为受贿而对外国人的行为睁一只闭一只眼,但是所有在华的西方人在鸦片战争前原则上都是受中国法律和政府管辖的,他们的待遇和贸易机会也取决于中国朝廷和地方官员的态度。这和他们在其殖民地的待遇完全是天壤之别。所以在二三百年期间,欧洲人经常抱怨自己在中国如何饱受腐败和专断中国官府的凌辱和虐待。这种认为文明和强大的西方基督教国家的子民和官员长期遭遇东方专制政府和野蛮中国人伤害(injury)和非正义行为(injustice)的看法,形成了这个时期影响欧美国家对华政策的一个垄断性话语体系。
过去研究鸦片战争,大多集中在战前三、四十年间的中英经济利益和外交冲突,但实际上其深层次原因须要从更长时期和全球史的角度来分析,在不少方面可以回溯到1520年左右欧洲国家开始在华进行殖民拓荒和贸易活动。鸦片贸易对中英的经济影响只是争端的一个重要原因和直接导火线。西方帝国扩张和中国对外政策之间的矛盾,以及由此催生的关于中西文明界限和不可调和性(incommensurability)的话语体系所造成的政策和舆论导向,也是重要深层次原因。书中前四章研究帝国档案(archival)、知识界(intellectual)话语体系(包括东方主义和帝国内部的矛盾)和流行文化(popular)所体现的情感帝国主义,我把这些不同类型的史料和不同利益角度放在一起,综合分析了第一次鸦片战争的成因和后果。并重新审视了战前上百年间的跨文化政治如何影响了中英双方的政策选择,以及英国从政府到议会再到大众舆论,对鸦片贸易、中英关系和国际法等问题的辩论和依据。其分析既批判了认为鸦片战争是中西文明冲突不可避免的结果那种曾长期享有很大影响的论点,也摆脱了过去很多人将这次战争简单理解为英国全国上下为了经济利益,全然不顾法律、道德和公众舆论而发动的一场赤裸裸的帝国主义侵略战争。
另外,中国在鸦片战争失利后逐渐沦半殖民地,使得很多现代历史研究者从后往前投射,先入为主地认为西方国家在同中国的交往关系史上多数时候处于强势或垄断地位,而中国则是被支配的一方。但事实上,从1520年到1840年,中国几乎都是主导了中外关系的交流方式。按照普拉特的理论,被殖民和被控制的这些民族或者国家,只能通过有限的空间和方式,来找到自己的声音和主体性。但中外关系史体现了不同的权力关系特点。因此,我书中想重点阐述的一个观点就是,在鸦片战争前长达近三百年的时间里,中国在中西交往中处于控制双方关系走向的一方,而西方国家长期处于一个被动、焦虑不安和脆弱的地位。结果,欧洲人一方面觉得自己比中国人更先进和文明,代表了强大的殖民帝国;但他们另一方面在中国却觉得自己时刻处于危险之中,长期遭受中国官府的怠慢和肆意凌辱。这种焦虑、屈辱和受伤感深深地影响了他们对中国法律和政治制度的看法和随之制定的对华政策。

5. 跨学科理论和史学方法的借鉴意义

您书中运用了来自多门不同学科的研究成果和理论,您能谈谈其中的一些主要的概念和理分析方法吗?

陈利: 这本书的确吸收了像文化研究、后殖民主义、人类学、南亚研究、国际法史、西方帝国和殖民主义历史等领域的概念和方法。怎么借鉴有价值的东西而不被别人的观点和风格牵着走,并进而形成自己的研究套路,这不是一个容易的工作。由于读者对不同领域的熟悉程度不一,我在书中尽量避免使用晦涩艰深的专业术语,而是用简洁的语言来阐明一些核心概念和自己的观点。运用理论是为了让自己的研究和分析更有深度和说服力,而不是将简单的观点或意思搞得更复杂难懂。具体来说,下面这些例子可以说明书中是如何选择性借鉴和运用理论和跨学科研究的。

      1) 文化界限的构建和重新理解接触带

我在书中重点分析了中西文化界限(cultural boundaries)是如何在具体的历史场景下被构建出来,并被质疑、制度化和政治化,以致变成了制定政策乃至发动战争的法理和道德依据。这种所谓的文化或文明界限,并不是亨廷顿等人所认为的那样是一个超越历史的先天存在,而是在具体历史条件下跨文化政治(transcultural politics)力量互相竞争演变的结果。
在研究中西跨文化政治时,我使用了接触带(Contact Zone)这个概念。我对玛丽·路易斯·普拉特(Mary Louise Pratt)在《帝国之眼:旅行书写与文化嫁接》中提出的这个著名概念进行了拓展和修正 。普拉特认为十九世纪的殖民接触带的活动本质上受到了西方帝国的强权控制地位所影响,接触带的活动属于对抗性的。她在对跨文化嫁接(transculturation)的分析肯定了弱势者或被殖民者的主体性,但其前提仍然是西方殖民帝国居于垄断性的强势地位,而且文化借鉴和学习是自西向东的单向运动。她这些理解并不太适合鸦片战争前二、三百年的中西关系。就像我此前提到过的那样,当时中西接触带并不是完全由西方左右,实际上双方交往的条件和规则更多时候是由中方控制,而这种权力关系影响了接触带中各方的言行和策略。同时,清朝的地方官员跟外国人的关系也不总是对立的,他们有相互利用、相互妥协、或者相互勾结的地方。不少清朝广东地方官对外国人的违法行为文过饰非,尤其是执法时如果遇上外国人坚决抵制,就尽量不让上司知道全部真相,以减少自己的麻烦或职业风险。

欧美各国在鸦片战争前近百年间在广东城外的洋行,图片来自Peabody艺术博物馆


外,我对接触带这个概念进行了大幅的延展。对我来说,接触带不再受限于具体的物理空间,它还包括了文化空间、话语空间、甚至思维想象空间中的接触。话句话说,我觉得这个接触带不应该被局限于澳门、广州或北京这些中外直接交往的地方。比如,《大清律例》翻译之后在欧洲流传过程中,也可能形成的一个中西文化接触带。斯当东从中国将几百套书带回了英国,后来捐给英国皇家亚细亚学会并现在存放于利兹大学。这些文本被英国读者借阅时也可以形成文化接触带。这个思路对研究中外文化交流和关系可能会带来新的视角和突破。

     2) 法律的帝国化和帝国的法律化

书中还剖析了帝国的法律形成和法律的帝国形成这两个相辅相成的过程。通俗点说,就是法律和帝国是怎样互相影响和塑造的。法律的帝国型塑,包括了殖民帝国的兴起怎么催生了近现代国际法体系以及国内法律变革,包括了外国人对中国政治和法律的刻画如何影响了自己国内法律改革的辩论和后来中国清末以来的法律现代化运动等等。这本书出版之后,我写了一篇文章,分析帝国和殖民话语体系如何影响清末民初的中国法律改革者的想法以及中国法律“传统”如何被重新定义。而帝国的法律形塑,具体可体现在近现代国内法律和国际法如何为帝国的兴起、扩张和霸权提供了法理依据和游戏规则,以及外国列强和中国签订的条约如何帮助帝国获得特权并维护了帝国的利益。这些法律话语和制度体系,对帝国的意识形态、合法性和运作至关重要。上述两个方面相辅相成。
过去分析这段时期的中外关系,多是集中于鸦片战争或者马嘎尔尼访华,而其他一些中外争端事件很少被人关注,很少学者分析这些事件在更宽阔背景下的历史意义和影响。当我们将这些看似零碎的中外纠纷放到一块时,它们的意义就远远超过一个法国人打死一个英国人或者一个英国人打死一个中国人那么简单的一件事。这就是为什么休斯夫人号案件看似简单却变成了现代中外关系史学上的一个关键的支撑点,长期被人说成是治外法权的起源。我们的工作不是简单否认或驳斥这些传统说法,而是重新深入挖掘和审问支撑了这些说法或话语体系的关键历史事件或时刻,重新解读它们,或从它们内部找出自相矛盾的地方,从而将基于它们而构建出来的宏大叙事进行解构。


Mughal Emperor (seated) handing the grant of Diwani to Lord Clive in 1765, Courtesy of the British Library 

印度莫卧儿皇帝授予英国克莱夫男爵对三千万印度人有行政管理及每年400万英镑收税权(Diwani)

这份重要的法律文件为英国在亚洲建立庞大的殖民帝国奠定了法律和经济基础


     3) 帝国和东方主义的内部矛盾

我在书中提到,萨义德和不少早期的后殖民主义研究者过于强调了东方主义话语体系内部的稳定性、一致性和它的全面渗透、牢不可破的能力(totalizing power)。正如罗伯特·扬(Robert Young)在《白色神话》(White Mythology)里指出的那样,过分强调东方主义牢不可破的能力,反而使我们没法对它进行根本性的有效批判。包括刚刚过世的阿里夫·德里克(Arif Dirlik ,1940-2017)和一些其他学者也对萨义德的论点提出过类似的批评或矫正。
我书中一个重要工作就是分析帝国意识形态以及东方主义话语内部的矛盾和缝隙。西方关于文明和种族,人文主义,自由主义,现代性,国际法和平等主权等等话语体系,如果从它们的内部仔细剖析,我们都会发现很多自相矛盾的地方,这些矛盾过去经常被忽略了。在我看来,这些矛盾反映了帝国和东方主义内部的一些根本性矛盾,揭示并批判这些矛盾,有助于我们重新理解近现代帝国的性质、运作及合法性来源。比如,近代西方强权在全球提倡所谓的普世自由、平等、正义、人权和法治的时期,也是它们积极对外侵略和殖民扩张的时期,所以它们的意识形态和话语体系从根本上说就不可能自圆其说。书里从不同角度来思考这些问题,希望通过批判分析殖民主义和东方主义话语内部的矛盾和张力,在全球史视野中来重新理解近现代中外关系演变的政治文化逻辑,重新理解中西文明冲突这种说法是如何形成的。
        当然,上面的这些介绍都只是挂一漏万地提到了书中涉及的不同问题和观点,有兴趣的读者可以进一步从书中获得更详细的信息或从以下网站获得作者最新相关论著的信息 

https://utoronto.academia.edu/LiChen; 微博 https://weibo.com/2749455020/profile?topnav=1&wvr=6, 也可关注微信公众号“云里阅天下”。









此讲座海报来自北大“法意讲座”,版权归原设计者所有


访谈二,来自北京大学”法意讲座“主办方的访谈。

感谢北京大学章永乐教授的邀请和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生杭佳佳同学的采访和编辑整理。
https://www.sohu.com/a/234228224_227571

[北京大学]法意访谈丨陈利:探究鸦片战争前的中西帝国冲突 

2018-06-06 09:00
法意编 者 按
经略·法意讲座系列近日邀请加拿大多伦多大学陈利副教授分享他刚刚获得美国亚洲研究协会中国研究最佳著作列文森奖的专著《帝国视野中的中国法律:主权、正义与跨文化政治》,讲座时间地点为:2018年6月8日下午3:10-5:40,北京大学静园二院111会议室(详情在文末)。讲座之前,我们对陈利老师做了一个小访谈,以帮助读者了解其人其书。
陈利,多伦多大学历史系暨法学院兼任副教授、历史与文化研究系主任;美国伊利诺伊大学法律博士和哥伦比亚大学历史学博士。2014-2017年间两任中国法律与历史国际学会会长,学会现任理事,2014年起任美国《法律与历史评论》编委。研究集中于明清以来中国和全球史中的法律、文化及政治间互动。除发表一系列文章和论文集外,其2016年英文专著《帝国眼中的中国法律:主权、正义和跨文化政治》获美国法律史学会2017年度Peter Stein著作奖荣誉奖,亚洲研究协会2018年列文森 (Levenson) 著作奖,其中文版将由浙江大学出版社近期发行。陈利目前正在完成关于清代法律专业群体和司法政治的专著,并开展下一个关于秋审和皇权合法性根源的研究项目。本次讲座,主讲人将重点讲述其获得列文森著作奖的专著《帝国眼中的中国法律:主权、正义和跨文化政治》。

访谈时间:2018年5月30日
访谈地点:北京大学静园三院
“法意读书”访谈人:杭佳佳(北京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

著名汉学家及列文森奖得主卜正民代表亚洲研究协会颁授陈利教授2018年度列文森奖

1. 重视帝国本身对道德和法律合法性的需要

陈老师,您好,祝贺您的《帝国视野中的中国法律:主权、正义与跨文化政治》获得今年美国亚洲研究协会的中国研究最佳著作列文森奖。您能面向国内读者,用几句话介绍这本著作的基本内容吗?
谢谢。这本书研究了不少相关的问题,同传统的外交史、国际关系史和中国法律史不太一样,书中运用了多个学科的理论和分析方法,并利用了不同类型的具有互补性的史料,从档案的、官方的、知识精英的和普通大众的角度来重新审视近现代中外关系演变和背后涉及的跨文化政治权力关系。
分析当中涉及的问题,包括比如中国和西方所谓的文明差异和冲突是如何形成的,形成过程中的具体历史事件所显示出来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因素;西方在华治外法权的根源和动机是什么;中国和西方在(法律)现代性构建过程中的相互作用;近现代帝国和国家的意识形态形成及其合法性危机;以及现代国际政治体系的历史渊源。
国内读者和国外读者感兴趣的地方可能不太一样。有的问题对国内读者来说可能更有意思,有的问题可能对国外读者来说更重要。在过去三四百年间西方殖民帝国所面临的道德和法律危机以及其意识形态形成对西方学者来说很重要。而国内读者可能更熟悉的是像第一次鸦片战争或者治外法权这些话题。过去主要强调这些战争或特权是帝国主义在十九世纪中期(及之后)赤裸裸的侵略和强权政治,而经常忽略了帝国本身对道德和法律合法性的需要和重视,也很少从全球史和文化史的角度来批判性地将这些事件放在一个较长时段和更广阔的国际空间中进行动态的、多角度的考察。因为该书汲取了历史学、国际法、中外关系、后殖民主义、文化史研究、帝国史研究、以及比较法律研究,所以不同背景的读者都有可能找到自己比较感兴趣的一些话题。


2. 明清对外政策延缓了西方列强的东亚殖民
谢谢陈老师对这本书内容的介绍。我们比较熟悉1840年以来清朝在欧美列强之前的步步后退,而您的著作告诉我们,清政府在第一次鸦片战争之前对西方其实相当强势。我们熟悉的近代史分析框架,经常把这种强势视为傲慢自大、固步自封,您怎么看呢?清廷的强势,对欧美列强的中国观,又产生了何种具体的影响?
这是一个很有意思的现象。一方面,过去的近现代史著作中,清朝在鸦片战争之前对西方人的强势政策长期被描述成无知的傲慢自大和固步自封或者说中国不理性的天朝上国的文化沙文主义。另一方面,近现代历史学里又同时存在一个普遍观点,即中国在近现代以来都处于弱势地位,两次鸦片战争之后的中国变成了被外国强权凌辱和控制的所谓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这种软弱无力的形象被向前反推,使很多人认为从大约十五、十六世纪以来,中国与西方交往过程中好像都处于一个弱势地位。
         常被人称为后殖民主义研究先驱的爱德华.萨义德(Edward Said) (1935-2003)

就像萨义德(Edward Said)的《东方主义》所述,很多后殖民主义学者在分析东西方交往,倾向于过分强调西方的强势地位,并因此将东方置于一个被强权控制的处境。实际上东西方交往的很多方面跟那些传统形象不太一致。追溯到1520年左右到1820年近300年期间,西方在中国的地位实际上是非常不稳定的,英文叫vulnerable或precarious。从西方人的角度,包括他们自己的表述都体现了一种矛盾的心态:一方面觉得自己代表了现代文明和强大的军事或物质力量,尤其是在18世纪工业革命兴起以后,西方人觉得在技术、科技和文化上都处于一种绝对优势,但同时他们在中国的政治和法律地位却长期处于一种令人尴尬的不被人尊重的状态。也就说它一方面觉得自己是一个强大的、现代文明的先进国家,一方面觉得自己在中国处于一种不时地被羞辱、甚至被虐待的地步。
所以这种关于中国的理解和对自身地位的理解产生了双重矛盾的心理,而且这两方面是相辅相成的。其结果就是,西方把中国描绘成一个不理性的、精神傲慢而实质上羸弱的国家,而这样一个落后、愚昧、野蛮的国家反过来虐待甚至羞辱自己,就更激起了西方社会中很多人对中国的政治、法律和文化加倍的反感(他们自1820年之后开始坚持将中文字“夷”翻译成barbarian,就体现了故意要强化这种反差并继而以受害者身份诉诸更激进的外交或武力措施的心态)。
强者被弱者欺负跟弱者被强者欺负的感觉是很不一样的。清廷对西方人在华贸易或传教等活动的严格控制政策(虽然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经常被朝廷或地方官员大打折扣),让西方帝国的建立者或支持者们对中国官府甚至是政治法律体制产生了一种深深的怨恨和敌意。这些情绪与经济和政治利益结合起来,就能形成非常强大的殖民话语体系、帝国的意识形态主张、舆论导向,以及外交甚至军事政策。感兴趣的读者可以参见我书中相关章节的分析。
与此同时,过去很多史学家把明清政府对欧洲人(1784年之后还包括美国人)选择性开放中西贸易但严格监控西洋人在华活动的政策(十八世纪中期以后俗称为广东体制the Canton System),视为中国夜郎自大、拒绝拥抱现代文明和全球贸易并最终沦为西方半殖民地国家的一个核心例证和解释。暂且不管持这种观点的学者对广东体制本身的理解是否准确,但我从自己的研究中发现,对于明清政府这方面的对外政策完全可以有其他的,可能更合理的解读。
比如,我们为什么不可以认为明清相关对外政策和措施,将西欧殖民帝国在中国甚至在东亚进行政治、经济和文化殖民扩张的进度延缓了二三百年?如果中国像印度和不少其他国家那样允许葡萄牙、西班牙、荷兰、英国和法国在中国沿海自由建立看似无伤大雅的所谓货栈(factoria或者factories)作为根据地,在逐步发展成加固的城堡(fortress),并在中国任意进行贸易和其它活动的话,这些欧洲国家在十七世纪(尤其是趁着明末战乱之际)或者十八世纪就将中国变成了像印度那样的殖民地,至少在理论上来说是可能的。在十九世纪末终于成为葡萄牙殖民地的澳门就是这么演变而来的,但这个殖民化过程却整整花了三百多年的时间。除了其它的因素以外,中国政府当时对西方渗透的防范和对“海疆”安全的重视也扮演了重要的作用,而这些考虑就具体体现在被近现代论者长期诟病的所谓广东体制或者中国对外政策之中,虽然从我们的角度来看这些体制和政策可能有不合理之处。

3. 全球史与法律史

近年以来全球史方兴未艾,陈老师能说说全球史的视角对于法律史研究的意义吗?
法律仍然是社会、文化、政治生活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如果说全球史视角对我们了解不同时期的历史事件或者经历有很大的推动作用的话,对法律史的研究也应该有类似的推动作用。我自己的兴趣之一,是在国际交流环境下研究近现代法律史,或者从法律史的角度来研究近现代国际关系和国际政治。所以,从这个意义上,全球史研究对我的研究影响相当大。如果国内学者研究早期的和国际交往没有直接关系的课题,那么近年来兴起的全球史的研究对他们的影响会小很多。但是从理论上来说,很少研究课题是完全不涉及任何跨文化或跨区域的因素。
而对于像近现代国内法律改革这些问题来说,又同近现代殖民帝国的活动和国际关系的演变有密切关系。我最初的博士论文研究是关于清末民国初年的法律改革。那个课题所涉及的国际关系和政治背景很复杂,我自己认为如果只注意十九世纪末期或者鸦片战争之后,就很难把清末法律改革背后的历史动因和变化解释清楚。所以我最终决定暂时搁置清末法律改革这个题目,而是将时间点往前推了一百多年,转而在第一本书中研究从十七世纪末到十九世纪上半期的中外关系、中外法律纠纷、关于中西法律异同和现代国际政治体系的话语是如何形成和传播的。这些对深入了解清末民初的法律改革非常关键。如果前面这一二百年没梳理清楚,就很难在研究清末法律改革时,摆脱传统学术界中用保守和进步、传统和现代、中国和西方等简单化的二分方式来理解和概括清末新政中变法者和其反对者的历史作用和角色意义。

4. 从西部寒门到海外名校
您是重庆人,能否说一说您出国之前的成长经历?您觉得这些经历中有哪些对于您现在的研究有比较直接的影响?
我今天刚转发了一篇北大才女张培祥写的《卖米》这篇获奖文章。对作者的身世和遭遇也很有感触。她农村老家的经济情况和小时候的求学经历可能和我的经历差不多,但她很不幸地英年早逝了,她的不幸也是社会的极大损失。按照我一个同学的话来说,我和她相比确实“幸运”多了,但我能深切感受到她和无数寒门学子所经历的辛酸和磨炼。我自己也是来自一个西部贫困农村的社会底层家庭,通过读书和高考,再加上亲人、朋友和老师们的鼎力支持和关爱,好不容易获得了走出“农门”和国门求学的机会。如果说个人成长经历对后来的留学或做研究有什么影响的话,那可能就是体会到了刻苦努力和坚持不懈的重要性,懂得了珍惜来之不易的学习机会。这些简单的道理也变成我后来做人和做事的基本理念。当然,在我所认识的朋友中,还有好几位中青年学者也有过类似的艰苦求学的历程。
这些幼时经历可能形成了我后来很强的求知欲。就像我前段时间接受澎湃采访所说的,我对学习新知识保留了一种本能的兴趣,学习东西入门也还比较快。我上大学后读了四五种不同的专业,不管是英语、政治、法律还是历史,除了在美国政治学博士班上的一门统计学之外,我几乎对其它所有的课程都学得很投入。这也是为什么我虽然在去哥大读历史学博士前没有系统的史学训练背景,但是在哥大学习期间能够很快适应课程要求并且乐在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
我对自己的学生,也强调做学术的几个基本要求,第一是确实热爱你所做的东西,不管是课题还是领域;第二就是要有恒心与毅力。在写博士论文或改书稿的过程中,很多人都会时不时产生放弃的念头。如果没有一个对自己的工作和兴趣清醒的认识和对学术的执着,这种时候就很难挺过去。
张培祥女士很不幸24岁就去世了,如果她能活到现在肯定会很有成就。但她会取得那些成就不只是因为她还活着,而是因为我相信她肯定比大多数人更懂得珍惜来之不易的机会,会将自己的知识和才华发挥到极致。一个人不管成就大小,都不能只靠运气就能走过几十年的沟沟坎坎儿。我们内心的那种执着和毅力往往对我们人生的方向和结果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陈利教授
能否简答说说您的留学经历?留学过程中有哪些教授给了您比较大的启发?
我留学过程中先后在政治系,法学院和历史系读研究生,所以学会了从不同学科和学术领域的角度来挖掘、思考和研究分析问题。而在哥伦比亚大学读历史博士期间,受哥大的左翼的自由主义和批判性校风潜移默化的影响不小,同时受一些优秀学者的风范和精湛学术的熏陶和鼓舞。哥大当时有不少世界知名的批判性学者,包括了《东方主义》的作者萨义德(Edward Said)和后殖民主义研究的另一领军人物斯皮瓦克(Gayatri Spivak)。哥大历史系除了美国史研究泰斗级的Eric Foner这些教授外,还有后来名声大噪的Samuel Moyn(最后的乌托邦Last Utopian作者,现任职耶鲁大学)和David Armitage(最近刚来过中国,现任哈佛大学历史系教授)这些当时的新星。哥大也有很强的中国元素和研究中国的传统(国内所熟知的胡适、冯友兰、马寅初、何秉棣等人都是哥大毕业的博士)。具体到中国史研究方面,有著名的宋史专家Robert Hymes(获亚洲研究协会的列文森奖), 明清史专家高彦颐(Dorothy Ko)和曾小萍(Madeleine Zelin,美国历史协会东亚研究费正清奖得主),民国史的林郁沁(Eugenia Lean,费正清奖得主),以及研究商周时期的李峰教授,再加上精通比较文学和翻译理论的刘禾(Lydia Liu)教授,研究儒家思想的著名汉学家狄百瑞(William de Bary)以及社会学的杨国彬教授等等。
对于这批研究中国的学者,我要么选过他们的课(记得听了两门狄百瑞讲中国和东亚儒家的课),要么就做过他们的助教(比如给李峰和杨国彬教授当助教),所以有机会从他们的教学、为人和治学中学习到不少受益终身的东西。我也非常感激他们中多位教授对我职业和学术上的帮助和鼓励。我当时还修了一些韩国史、法学院和历史人类学的课。去哥大之前以及之后认识的不同学术领域的学者,包括曾任美国法律与社会学会前会长的David Engel,前几年去世的中国法律史专家欧中坦(Jonathan Ocko),中国法研究者络德睦(Teemu Ruskola), 国际法史专家Martti Koskenniemi和Anthony Angie,以及全球史学家Lauren Benton等等,对我在美国留学期间的学术方向和方法的探索也有过帮助。所有这些在校内和校外的学习和学术交流的经历,都给我后来教书和治学以及行事为人方面产生了或多或少的积极影响。自己也潜意识地将这些学者的优秀之处作为学习的典范来鞭策自己。


5. 对国内同行研究充满期待
从您与您的同行的经历来看,在法学院与历史学系研究法律史,境况有何不同?
法学院教学是以培养律师和法官为主,所以重心是解决当代的和实践性的问题,对理论性和法律史方面的问题兴趣要小得多。北美除极个别法学院外,大多数法学院对法律史和批判性跨学科研究都不太重视,而对中国法(更别说中国法律史)的研究更像是一种应景式的安排,常常被视为学校的一种点缀。我在多伦多大学教授的一本“中国历史上的法律和社会”这门课也是在法学院之外开的。有意思的是,在那儿,甚至连本科生都对这门研究中国法律史的课很感兴趣。以后可能考虑在法学院和历史系合开这门课。
过去的几十年来,随着新史学方法和理论的发展,我们更加关注对历史的反思,对历史事件的重新理解,对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过程的新的诠释。律师和法官处理法律纠纷或司法问题需要一个非此即彼的答案或结果,但历史学家不一定非要得出这么一个清楚的结论。他们更感兴趣的是(或者说应该是)当事人为什么要打这个官司,双方当事人为什么对同一案情有不同的说法,双方的表述反映了什么样的社会现状和法律问题,其背后的经济、政治或文化意义是什么。这些都可能是历史学家想研究的东西。法学家可能会更多地专注于研究当事人双方证明力的强弱,案件背后的法律问题,相关立法是否合理;而律师则关注怎么让对法律和案情的解释更有利于自己所代理的案件当事人,一些有更高理想的律师可能想做的是利用法律或诉讼来推动司法改革或社会正义的实现。
所以从律师到法学研究者再到历史学家,他们关注的焦点可能存在很大的区别。当然法学界也有不少批判性的研究者,他们关注的问题跟历史学家比较接近,但大部分法学研究者更注意实用性的法律问题。历史学家则是倾向于寻找一个表面看似清楚的法律问题或判决背后的不同解释、不同视角和不同的历史意义。至少我个人是这么理解的。

中国的全球影响力在不断增长,国内学者对于国际秩序/国际法与帝国史的研究兴趣,也在不断增长。您作为一位海外的研究者,对于国内的相关研究,有何种期待?
国内这方面的学术研究有很大的提高,尤其对西方政治哲学、政治哲学史和政治思想史的研究,近年来有很可喜的发展。过去十来年,越来越多的接受了国外知名高校系统训练的学者回国从事教学和研究工作,再加上国内培养出来的优秀学者,他们都推动了相关学术领域的研究水平的提高。国内重点大学教学资源和学术交流范围也在不断增加,可以邀请更多的国际顶尖学者来国内进行教学、学术交流,将他们的著作翻译成中文。这些活动有助于把一些国际关系、国际法,甚至帝国史的学术成果及时地介绍给国内的学术界,同时又让国外学者更了解国内的研究兴趣和动向。
当然,把国际法、国际政治或者对近现代国家的政治批判性研究放到一起来研究,在国内来说还是相对比较新的一个领域;真正与国外一流学者进行平等学术对话和深入学术交流的学者,总体上来说数量仍然不多。但是,这个仍然屈指可数的群体在逐渐壮大,尤其是一些年轻学者的加入;目前会一门或者多门外语的学者也越来越多。这不是说每个学者一定要会外语,但对于上述课题研究来说,要精通外语才能同国外学术界进行通畅的对话和高质量的交流。随着资源的继续扩充,外语能力的改善,国际交流的加强和学术科研水平的提高,我相信这方面的学术发展会继续保持良好的势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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